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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解读我市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18-01-13 08:58:53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 【字体:

●除夕至元宵主城十区可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在八类禁放地燃放,处100-500元罚款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

●携带烟花爆竹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否则没收并罚款200-1000元

本报讯 (记者 周松)春节临近,烟花爆竹进入经营销售旺季。为有效防范公共安全风险,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1月12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对日前我市发布的《关于加强2018年春节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作了细致解读。

除夕至元宵主城十区可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

按规定,2018年2月15日至3月2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城区,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以各区县公布为准。

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

烟花爆竹从2月13日至3月2日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按药量及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本市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向其发放临时销售许可证。

民警强调,因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风险,故临时销售点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违反规定将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同时,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罚款

据介绍,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反规定,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类禁放地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处罚

今年我市主城八类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区域;

●车站、码头、机场、轨道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重要军事设施、仓库;

●文物保护单位;

●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

●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枪爆支队烟花爆竹专管民警介绍,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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